张女与李男在2003年7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孩归李男抚养,双方共有的住房归李男所有,其余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李男出于种种原因,带其小孩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被鉴定人与李男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经起诉后,法院判决变更该小孩的抚养关系,改由张女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女诉至法院称,当初之所以同意将住房约定归李男所有,是因为他抚养小孩之故,现小孩归自己抚养,则原共有住房应重新分割。请问,张女的主张能否成立?
张女与李男离婚时约定的条件是孩子归男方抚养才将房子归男方,虽然孩子经鉴定非李男亲生,但继父子关系存在,故变更抚养关系应重新分割房产。
李男既已不愿抚养孩子并起诉,法院也判决孩子改由张女抚养,原共有的住房由于抚养孩子关系的变更也应重新分割,张女的主张应该成立。
李男过去不知情,抚育了孩子,亲子鉴定后,他对此非婚生子女再无抚育和照顾的义务。况且张女又是有过错一方,帮其分割共有住房的份额不应高于李男。
李男对其子实施亲子鉴定后发现其并非自己亲生,除非张女负责赔偿李男一定精神损失,否则她的主张不能成立。
张女李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男是实质上的受害者,无过错,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抚养孩子,应该给予经济上、精神上的补偿,故房子仍归其所有。
专家评析: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与其他民事协议并不完全相同,有其自身特点。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因此他们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考虑利益因素外,还可能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标准,更不能轻易以协议显失公平支持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协议的主张。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协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女无证据证明李男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协迫等情形。张女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这除了因李男抚养孩子外也可能是因为自己婚外情生子而自愿将财产多分给李男进行补偿,不能就此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故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的重新分割,张女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