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列表  -->  以案说法  -->  列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具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日期:2019-07-2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妇联 字号:[ ]

问:2009年王女士与丈夫在上海购买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一直出租。2012年双方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在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时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后丈夫瞒着王女士将上海的房产出售,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经承租人告之才知真情,故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支付了相应合理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的,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王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丈夫赔偿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的损失,分割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