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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能“买断”吗?
发布日期:2019-07-2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妇联 字号:[ ]

问:我丈夫去世多年,我独自把儿子养大,儿子10年前结了婚。婚后不久就在他新婚妻子的怂恿下,逼着我签下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他一次性支付赡养费10万元,从此之后,不再承担对我的赡养义务。我把这笔钱存入银行,精打细算的过日子。如今我已年近七旬,经常生病,那几万元在几次住院后,已经快花没了。医院催我交医疗费,我只能去找儿子,但儿媳却说,按照当时的赡养协议,他们出10万元后,就可以不再出钱。请问:签订了那份赡养协议之后,我还能要求儿子支付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吗?

解答: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就赡养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需求,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即便是你和儿子已经签订了那份协议,你依然有权要求他支付医疗费及生活费。

如果儿子、儿媳一直拒绝支付,你可以把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医疗费以及生活费。法院会根据你儿子的收入水平确定支付数额,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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