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王女士与丈夫在上海购买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丈夫名下,一直出租。2012年双方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在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时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后来丈夫瞒着王女士将上海的房产出售,并到房产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得知实情后,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支付合理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的,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王女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丈夫赔偿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的损失,分割出售房屋所得款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市妇联权益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