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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黄色短信息是犯罪吗?
发布日期:2014-05-12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编辑 字号:[ ]

 我拒绝了马某的追求后,他仍纠缠不休,不停地发短信息对我进行“轰炸”,其中下流无耻的黄色信息就达数百条之多。经调查我了解到,马某不仅用黄色短信息骚扰我,还经常以此骚扰其他人。我觉得滥发黄色短信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请问:滥发黄色短信息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张莉

张莉朋友: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滥发黄色短信息的行为性质应该属于“传播……其他淫秽物品”,所以如果情节严重,就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很具体的量化标准: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短信息4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马某向你及其他人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对其定罪量刑。
但是,以“发布黄色短信息”对人定罪量刑,固定证据难度很大,因为从一部手机发出去的黄色短信息,并不能推导出该信息就是手机号码拥有者所发。在手机号码拥有者否认黄色短信息系其所发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黄色短信息确系他本人发送,否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定罪量刑。有鉴于此,想要追究马某刑事责任,你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只有这样,马某才会被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