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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提出辞职 老板无权扣发工资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编辑 字号:[ ]

  问:

  我于今年3月份应聘到一家美容院工作,当时和老板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每月300元工资。我干了1个月后即打算离职,但该店老板认为我突然走掉,一时又不好找人,给她的生意造成了损失,就拒绝给我1个月300元的工资。请问,老板有权扣发我的工资吗?

  杨虹

  杨虹: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你与美容院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检验,也是对用人方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的检验,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当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该美容院老板无权扣发你1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