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女士的父母均为知识青年,在新疆结婚、工作,李女士出生后就被父母带回温州让外婆抚养。2003年李女士出嫁不久,外婆因年迈生活不能自理,李女士就把外婆接到家中照顾其生活。2008年5月,外婆作了遗嘱公证,外婆将其所有的房产遗赠给李女士。2012年10月外婆去世,李女士母亲健在,问李女士能否得到该房产?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鉴于李女士母亲健在,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如果李女士接受该房产属于接受赠与,根据上述规定,李女士应当在外婆去世2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继承外婆的房产;如果不表示则将视为放弃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