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了女儿,同年丈夫因工作出色被升为公司业务主管,而我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便辞职在家做起全职太太。一家三口的小日子原本过的挺甜蜜,但随着丈夫的事业越做越大,其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间隔也越来越长,有时甚至半年才回来一次。因为长时间的分隔,丈夫对我日渐冷漠。2011年8月,在分居两年后,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丈夫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有三万余元,社保账户缴纳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有近一万元。请问我有权要求分割丈夫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和社保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您丈夫公积金余额以及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虽然是在他的个人账户内,但不等于就是他的个人财产,而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您可以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